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6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延军,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现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献萍,女,汉族,1959年1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女,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董献萍之女。
上诉人陈延军与被上诉人董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延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延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陈延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国欣
审判员 李依芳
审判员 沈可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