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22民初5106号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
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勇,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池龙运,男,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单县。
被告:池桂香,女,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单县。
被告:池桂云,女,汉族,1979年11月6出生,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商行与被告池龙运、池桂香、池桂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向原告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朋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