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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执2935号之一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晶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晶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4执2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

被执行人:王晶晶。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晶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晶晶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晶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又通过现场调查方式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市场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含本院查封但是尚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的房产)、证劵、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查询到一辆车牌号为冀A×××**汽车一辆,我院已进行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04.6元至法院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晶晶做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公示。在本案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王晶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建丰执行员  辛 毅执行员  解 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釴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