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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刑更6914号

罪犯范联影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9-01-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范联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刑更6914号罪犯范联影,女,汉族,1961年12月20日生,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临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联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8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范联影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范联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联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5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联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联影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兴

审判员  洪琳

审判员  吴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葛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