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26民初1955号
原告:湖北谷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山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谷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46204729。
法定代表人:李长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圣华,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和丽,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谷山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和丽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谷山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和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谷山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谷山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北谷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己交纳)。
审判员 梁东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宦仁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