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25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后潘庄村东北一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63708811Q。
法定代表人:周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延伟,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关于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8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吴延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8年11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吴延伟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无财产;
三、于2018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吴延伟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控结果为无财产;于2018年12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吴延伟住所地调查其下落,结果家中无人,相关人员也不知其去向;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俊伟做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俊伟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俊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