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626执1402号申请人刘彦军,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折虎虎,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办理刘彦军与被执行人折虎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626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彦军与被执行人折虎虎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折虎虎于2019年01月30日之前全部偿还完毕本案的借款,申请人刘彦军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哈斯达来
审判员 张 文 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震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