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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526执1671号之一

郭金生与巩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金生;巩菊梅

裁判文书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526执1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金生,男。被执行人巩菊梅,女。本院在执行郭金生与巩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金生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为案款20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元、保全费1670元、执行费294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金生与被执行人巩菊梅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巩菊梅自愿用工资1800元其中的1300元偿还案款,另500元为自留生活费;若在半年内未按此协议履行,启动对保全财产的执行。现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短期内不能执结完毕,征得申请执行人郭金生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等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执167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约定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君宁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梁润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