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526执1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金生,男。被执行人巩菊梅,女。本院在执行郭金生与巩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金生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为案款20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元、保全费1670元、执行费294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金生与被执行人巩菊梅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巩菊梅自愿用工资1800元其中的1300元偿还案款,另500元为自留生活费;若在半年内未按此协议履行,启动对保全财产的执行。现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短期内不能执结完毕,征得申请执行人郭金生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等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执167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约定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君宁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梁润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