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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刑申75号

张超抢劫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8)豫08刑申75号张超:你因犯抢劫罪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刑初685号刑事判决、本院(2018)豫08刑终30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称:

一、原审认定申请人构成抢劫罪明显不当,冯萌受伤是王科及其朋友导致的,与申请人无关。冯萌及王丹打欠条时,申请人并未使用暴力。且申请人与王丹系朋友关系,认定使用暴力及胁迫的具体事实不明确。

二、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申请人与被害人之间产生纠纷事出有因,是申请人与受害人之间有非法债务。且受害人冯萌的项链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予认定。最后,本案中,申请人扣押受害人王丹的车辆,仅是手段,不宜认定为抢劫。

三、原审认定你抢劫金额达到219463元既遂及认定你没有当庭如实陈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明显不当。请求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刑初685号刑事判决、本院(2018)豫08刑终309号刑事裁定,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抢劫罪的侵害对象既包括财产也包括财产利益。申诉人张超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迫被害人书写20万元的欠条,抢劫被害人的车辆及金项链,使车辆、金项链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并且已构成犯罪既遂。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张超抢劫数额巨大,原审对其量刑并无不当。申诉人张超强迫被害人所打欠条的数额,并非赌债,而是张超出借给他人用于赌博的钱,申诉理由称打欠条是为了索要赌债的理由不成立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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