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刑更2191号罪犯邓小新,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月8日作出(2010)衡中法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小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邓小新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015年11月、2016年12月先后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8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小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4个。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邓小新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小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要 生
审判员 唐 福 元
审判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