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028执902号
被执行人:安雨来,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安雨来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102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8年11月12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8年12月2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18年12月1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2018年12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云
审判员 胡 军
审判员 李福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春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