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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民终16843号

崔菊霞、李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9-01-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菊霞;李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终16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菊霞,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乐,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军,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菊霞因与被上诉人李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12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菊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李 黎

审判员  秦 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武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