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终16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菊霞,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乐,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军,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菊霞因与被上诉人李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12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菊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李 黎
审判员 秦 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武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