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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02执661号之一

乔卫东、刘达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卫东;刘达德;刘俊璞;刘红利;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02执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卫东,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刘达德,男,195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刘俊璞,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刘红利,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721876045P。法定代表人刘俊璞,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乔卫东与刘达德、刘俊璞、刘红利、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40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刘达德、刘俊璞、刘红利、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偿还人民币4397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达德、刘俊璞、刘红利、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达德、刘俊璞、刘红利、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刘达德、刘俊璞、刘红利、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刘达德、刘俊璞、刘红利、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土地、有价值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达德、刘俊璞、刘红利、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4397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陈守哲执行员  武鹏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亚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