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0183财保490号

高庆山、牛配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庆山;牛配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83财保490号申请人高庆山,男,1955年6月6日生,汉族,住晋州市。被申请人牛配配,男,1984年8月7日生,汉族,住晋州市。

申请人高庆山与被申请人牛配配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牛配配驾驶的冀A×××**号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人民币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牛配配驾驶的冀A×××**号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高庆山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紫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雷 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