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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刑更6481号

杨培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杨培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刑更6481号 罪犯杨培强,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宁监狱服刑。 1998年9月2日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职务侵占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梁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培强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对其裁定减去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宁监狱于2018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宁监狱称,罪犯杨培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培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培强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培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培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爱民

审 判 员  秦绪启

人民陪审员  郑 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茹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