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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03执715号

管金文、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管金文;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403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管金文,男,194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肖雪峰。管金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403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房产;2、被执行人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多个银行账户本院采取了冻结措施,但账户无余额可供执行;3、无车辆信息;4、无公积金信息;5、无工商信息;6、无证劵信息。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37581.78元,承担执行费463.73元,截至2018年12月14日已执行36860.27元,未执行1185.2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18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胜

审判员 蔡振霄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钰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