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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376号之二

郭志斌与黑龙江翼天食品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志斌;黑龙江翼天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376号之二

申请人:郭志斌,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桃北街道三委**。

被执行人:黑龙江翼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闻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斌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翼天食品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翼天食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郭志斌12,18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06月0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翼天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翼天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翼天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厂房及设备,已被申请人郭志斌申请评估拍卖,因申请人郭志斌有与拍卖物关联的案件正在诉讼程序中,在此期间,申请人郭志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关联案件有结果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兆滨

审判员 :王兴才

审判员 :杨正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