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927执697号

台前县易源投融资有限公司、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台前县易源投融资有限公司;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7执697号申请人台前县易源投融资有限公司,住台前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延科执行人 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住台前县产业集聚区凤台大道中段路北电商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焕杰本院在执行台前县易源投融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8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8年8月1日、12月7日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上进行查控,2018年8月21日在房产、股权进行查询,并对名下台国用(2012)第108号、台国用(2012)第109号、台国用(2010)第003号土地进行查封。2018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和限高,我院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震

审判员曹帝

审判员赵金新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姜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