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602民初7611号
原告:湖南景凯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岳阳市五里牌路**新路口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蔡治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铭望,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菊兰,女,汉族,住,住岳阳市枫树新村小区/div>原告湖南景凯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菊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景凯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菊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