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刑更2323号罪犯谢动然,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娄星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动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财产5万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1)娄中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撤销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的部分判决。认定谢动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交付执行。2015年11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8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动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6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谢动然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动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院印)吕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