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826刑初99号 公诉机关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利生,别名麻利,女,1959年11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文盲,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捕前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3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3月18日转刑事拘留,3月22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9日被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17日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沈晓燕,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8)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利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耀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利生及其辩护人沈晓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3日9时许,被告人麻利生在其杭锦后旗家中,以单价15元的价格,向赵丽蓉贩卖毒品安钠咖10块,重264克。当日1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赵丽蓉非法持有的毒品安钠咖疑似物,后在被告人麻利生家中查获毒品安钠咖疑似物18块,重469克,并收缴毒资150元。2018年3月16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麻利生家中查获的毒品安钠咖疑似物以及在赵丽蓉处查获的毒品安钠咖疑似物中检出苯甲酸盐和咖啡因。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归案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麻利生向他人有偿转让毒品安钠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麻利生家中以及在赵丽蓉处依法扣押的毒品安钠咖,毒资150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没收和收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麻利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其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9时许,被告人麻利生在其杭锦后旗家中,以单价15元的价格,向赵丽蓉贩卖毒品安钠咖10块,重264克。当日1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赵丽蓉非法持有的毒品安钠咖疑似物,后在被告人麻利生家中查获毒品安钠咖疑似物18块,重469克,并收缴毒资150元。2018年3月16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麻利生家中查获的毒品安钠咖疑似物以及在赵丽蓉处查获的毒品安钠咖疑似物中检出苯甲酸盐和咖啡因。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下列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杭锦后旗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3月3日在工作中发现麻利生贩卖毒品的事实,对该案进行受理。2018年3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麻利生于2018年3月3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传唤至杭锦后旗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的事实。 3、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麻利生的基本情况。 4、检查证、检查笔录、追缴物品清单、涉案财物移交单、发还清单证实:杭锦后旗公安局巡防大队于2018年3月3日,对麻利生的住宅进行了检查,在麻利生的房屋内的一个柜子里面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安钠咖18块的事实。杭锦后旗公安局追缴麻利生人民币150元,追缴麻利生灰色圆形安钠咖18块469克,赵丽蓉安钠咖264克交回涉案财物保管中心。杭锦后旗公安局于2018年3月18日、19日,发还麻利生、赵丽蓉每人各50元人民币的事实。 5、称重笔录、提取笔录证实:杭锦后旗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对从麻利生家中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安钠咖进行称重,称重为469克;从赵丽蓉手包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安钠咖进行称重,称重重量为264克,称重完毕后从疑似物中提取。 6、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通知书证实:杭锦后旗公安局巡防大队,聘请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麻利生、赵丽蓉持有毒品安钠咖疑似物进行鉴定,检材中均检出苯甲酸盐和咖啡因成份,并将鉴定结论通知于二人。 7、辨认笔录证实:麻利生与赵丽蓉对作案地点的辨认、对二人人像资料进行了相互辨认,并准确指认出对方照片。 二人并对毒资进行辨认。 8、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我于2018年3月3日,从杭锦后旗陕坝镇东北大桥附近的一个女人家中购买的毒品安钠咖,我是以每块15元的价格购买的安钠咖,一共买了10块,150元。我买的安钠咖都是我自己吸食了。 9、被告人麻利生供述证实:2018年3月3日上午10时许,赵丽蓉去我家和我说他要去北京,要买十快安钠咖,我以每块15元的价格卖给赵丽蓉10块毒品安钠咖,赵丽蓉给了我200元,我给赵丽蓉找了50元钱。 10、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利生明知安钠咖是毒品,为了牟利而进行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麻利生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交待犯罪过程,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对其可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部分辩解理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当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麻利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毒品安钠咖及毒资由扣押机关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卫东
审 判 员 郝睿鸿
人民陪审员 赵莉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