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5民初3438号
原告:河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符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原告河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观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