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8刑更1636号罪犯段玉勇,男,蒙古族,1995年3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化县,初中文化,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冀108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玉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原判主刑起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6月2日交付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执行刑罚,主刑止于2020年5月2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8年11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段玉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段玉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上监室减(假)提请意[2018]886号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段玉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经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接收,故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玉勇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
审判长 潘洪泉
审判员 燕金玲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