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3民初13543号
原告:东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西岘路**。
法定代表人:王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慧、任军伟,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斌中,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佳(系被告妻子),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东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美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宣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