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224民初1921号
原告: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屈原大道机电城**附****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682849449N。
法定代表人:龚春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琼,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华平,男,1979年6月13日生,住溆浦县。
原告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与被告向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因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
人民陪审员 贺吉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顾炳杰代理
书记员 张蕙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