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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02执1579号

周金秀、袁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9-01-0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金秀;袁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02执1579号

申请执行人:周金秀。

被执行人:袁冬。 申请执行人周金秀与被执行人袁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金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袁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袁冬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到银行、房管、交警、公积金管理、证券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不足百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0月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偿还货款1309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晓春

审判员  陈治民

审判员  帅智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