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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106民初10076号

吴振广与银川市天长地久床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振广;银川市天长地久床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106民初10076号

原告:吴振广,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立(系原告之子),男,汉族。

被告:银川市天长地久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礼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振广与被告银川市天长地久床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地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作出(2018)宁0106民初10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名下财产(保全价值限定为99570元)。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振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长地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95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就欠款一事达成一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据一份,载明欠款99570元,至今被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天长地久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欠款欠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凭。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8日,被告天长地久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据》一份,载明:“今欠到吴振广床网款99570元,合计金额99570元。如发生纠纷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解决”。后被告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据确认欠付原告床网款99570元,双方合同关系明确,被告应予支付上述款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长地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和主张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市天长地久床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振广货款99570元。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元,保全费1015元,合计2160元,由被告银川市天长地久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雅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