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22民初1755号原告闵某,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吴某,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与被告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闵某负担。。
审判长 吴恒恩
审判员 阮红耀
审判员 阮红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