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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081民初2109号

赵宝煜与资兴市国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赵宝煜;资兴市国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081民初2109号

原告:赵宝煜,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辉,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资兴市国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蒋慧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宙文,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赵宝煜诉被告资兴市国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2018年12月28日,原告赵宝煜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宝煜负担。

审判员  张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