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081民初2109号
原告:赵宝煜,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辉,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资兴市国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蒋慧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宙文,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赵宝煜诉被告资兴市国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2018年12月28日,原告赵宝煜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宝煜负担。
审判员 张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