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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11民初1808号

王建发与董建发、陈建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建发;董建发;陈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11民初1808号

原告:王建发,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新,石家庄市裕华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建发,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陈建伟,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生,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发与董建发、陈建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王建发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发撤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计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信云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力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