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11民初1808号
原告:王建发,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新,石家庄市裕华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建发,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陈建伟,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生,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发与董建发、陈建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王建发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发撤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计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信云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力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