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6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明明,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政俭,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朱露伟,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系程明明之妻。
上诉人程明明因与被上诉人曹政俭、原审被告朱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8)豫038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上诉人曹政俭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民间借贷事实的认定有待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最终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邢玉玲
审判员 索如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国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