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黑0421执915号

萝北县进宝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利超、韦海兰、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亿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萝北县进宝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田利超;韦海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421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萝北县进宝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萝北县

法定代表人:张进宝,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田利超,男性,1985年5月1日出生,住绥滨县

被执行人:韦海兰,女性,1986年1月29日出生,住绥滨县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亿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萝北县

法定代表人:田利超,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萝北县进宝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利超、韦海兰、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亿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421执91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田利超、韦海兰、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亿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田利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传军

审判员  杨宝生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善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