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执2723号
申请执行人:曹丽华,女,1964年11月2日生,地址: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华利服装厂,地址:临淄区闻韶路**。 申请执行人曹丽华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区华利服装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过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军昌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
书记员 李艳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