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04民初7112号
原告:王恒,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张震,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王恒与被告张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恒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恒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姬 伟
人民陪审员 唐 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