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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04民初7112号

原告王恒与被告张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9-01-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恒;张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04民初7112号

原告:王恒,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张震,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王恒与被告张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恒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恒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姬 伟

人民陪审员 唐 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