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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执恢618号之一

程丽绵、曾世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丽绵;曾世端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恢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丽绵,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被执行人曾世端,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世端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曾世端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程丽绵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6元、执行费人民币10019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曾世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曾世端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曾世端名下有址在南安市的土地,该土地已被另案首封;被执行人曾世端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银行存款余额尚不足以抵扣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 2、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曾世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向被执行人曾世端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2018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曾世端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下落。 4、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程丽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并就终结本次执行听取申请执行人程丽绵的意见,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燕能

代理

审判员  吕晓辉

代理

审判员  尤松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炳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