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206执3871号之一

洪和兴、姚金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和兴;姚金钮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3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洪和兴,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哲林,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姚金钮,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执行洪和兴与姚金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查封了姚金钮名下闽CJ××××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尹胜虎

审判员 唐雪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初晓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