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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执1050号

任皖梅与吴晓雪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任皖梅;吴晓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3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任皖梅,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吴晓雪,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科,无业,住芜湖市弋江区。 申请执行人任皖梅与被执行人吴晓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皖0203民初2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23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7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9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12月13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10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皖B×××××号车辆。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2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审判员  李双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