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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02执1473号之二

衡水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艳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衡水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艳峰;王春杰;衡水田润嘉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02执14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衡水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庆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庆功,经理。

被执行人:徐艳峰,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王春杰,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田润嘉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昌明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艳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衡水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艳峰,王春杰,衡水田润嘉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查询等,剩余款项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宫志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