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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4执3045号之一

汪晓航、苏朝阳、徐小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晓航;苏朝阳;徐小玲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24执3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晓航,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苏朝阳,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徐小玲,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晓航与被执行人苏朝阳、徐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苏朝阳、徐小玲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另,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其下落,但被执行人未在家。综上,经本院调查及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崇斌

审判员  陈金川

审判员  林亚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伟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