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10482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欢欢,女,汉族,1989年7月3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建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京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