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521执6004号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骆添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骆添泉;曾嵩婷;骆玉明;骆景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21执6004号

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埕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996407。 代表人:陈玉煌,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骆添泉,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曾嵩婷,女,1985年4年9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港区。

被执行人:骆玉明,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骆景聪,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骆添泉、曾嵩婷、骆玉明、骆景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521执60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君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