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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622执1694号

奇锦煌、越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奇锦煌;越宇;卢宏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622执1694号申请执行人奇锦煌,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准旗环保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被执行人越宇,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准旗薛家湾镇综合执法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被执行人卢宏伟,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准旗薛家湾镇综合执法局职工,现住内蒙古。本院在执行奇锦煌与卢宏伟、越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奇锦煌依照(2018)内062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宏伟、越宇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执行费3232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8月20日给被执行人卢宏伟、越宇送达(2018)内0622执16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卢宏伟、越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全部履行,向本院申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2018年8月份至12月份期间,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卢宏伟、越宇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进行了传统财产查控,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3、因被执行人卢宏伟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越宇隐匿财产规避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卢宏伟、越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依法向被执行人卢宏伟、越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5、于2018年12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奇锦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卢宏伟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卢宏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  图

审判员 马 立 兴

审判员 奇 明 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额尔德尼本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