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3执1715号
申请执行人:李延年,男,193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燕,女,198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李延年之女。
被执行人:杨胜利,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李延年与杨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23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胜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延年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辉
审判员 赵德国
审判员 贡恩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