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304民初1620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69号恒大绿洲综合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28610651。
负责人:贺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王宏民,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碧物业洛阳公司)诉被告王宏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洛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被告王宏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碧物业洛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7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6119元,暂计至2018年6月19日,后期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等。事实与理由:被告为认购洛阳恒大绿洲商品房,由于资金周转问题,从原告借款156000元用于支付房款。双方于2015年4月18日签署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10月15日向原告偿还26000元,应在2016年4月15日向原告偿还26000元,应在2016年10月15日向原告偿还26000元,应在2017年10月15日向原告偿还26000元,应在2018年4月15日向原告偿还26000元,否则按照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被告仅还款5300元后,未向原告偿付其他任何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还款,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贵院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称截止2018年12月27日借款本金剩余130000元未还。请求法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违约金。
被告王宏民辩称:1、原告陈述的借款事由与还款金额无异议;2、我是和恒大签的合同,不是和金碧物业签的合同,我和恒大签的合同也没有说违约金是千分之一,恒大也没有把合同给我;3、对原告陈述的还款情况无异议,对借款无异议,违约金过高,请适当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原告金碧物业洛阳公司(甲方)与被告王宏民(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乙方认购洛阳恒大绿洲67幢2单元101号房,由于资金周转问题特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免息借给乙方总金额为人民币156000元,乙方承诺按时还款。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前还26000元,2016年4月15日前还26000元,2016年10月15日前还26000元。2017年4月15日前还26000,2017年10月15日前还26000元,2018年4月15日前还26000元。乙方需按协议约定期限归还每期借款,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在该借款协议上签字盖章及捺印。2015年4月23日原告依约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原、被告均认可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还款3000元,于2016年4月15日还款2300元,于2018年10月25日还款20700元。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的26000元为本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王宏民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原告请求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请违约金,由于双方协议约定过高,应依法按年利率24%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宏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借款1300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0月15日计算至2015年11月29日止;以本金230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1月30日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止;以本金20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4月15日计算至2018年10月24日止;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2元,减半收取为2351元,由被告王宏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