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02民初15882号原告临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礼仪庄村。法定代表人李金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青云,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负责人王海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荣,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江苏尚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临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效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铭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