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0205民初1665号

唐山市丰润区骏业正新彩钢有限公司与刘庆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骏业正新彩钢有限公司;刘庆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205民初1665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骏业正新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浭阳大街钢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春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生,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树志,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唐山市丰润区城西小区**2门**。

被告:刘庆举,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中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园区道**。

法定代表人:崔孟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茹,女,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唐山市开平区东城荷花苑**2门**。唐山市丰润区骏业正新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举、第三人河北中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骏业正新彩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骏业正新彩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48元,减半收取计3924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骏业正新彩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立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