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205民初1665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骏业正新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浭阳大街钢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春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生,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树志,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唐山市丰润区城西小区**2门**。
被告:刘庆举,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中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园区道**。
法定代表人:崔孟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茹,女,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唐山市开平区东城荷花苑**2门**。唐山市丰润区骏业正新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举、第三人河北中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骏业正新彩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骏业正新彩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48元,减半收取计3924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骏业正新彩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立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