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32民申30号 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624213XP。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圣经潘王路。
法定代表人:严文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斌,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玫竹,女,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梁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052373159A,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西路中段财局对过。
法定代表人:唐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轩诗超,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61850-8,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邱传香,总经理。
原审
被告:邱朝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原审
被告:李红梅,女,1967年7月8日出,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再审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梁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邱朝菊、李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832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演兵
审判员 李来红
审判员 齐崇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