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22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陈某某,住瓜州县。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8)甘092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应交纳案件款80079.4元,诉讼费905元,执行费1115元,合计82099.4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明
审判员 戴建军
审判员 赵 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志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