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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24执752号

曹慧敏与戴谋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慧敏;戴谋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524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曹慧敏,女,苗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被执行人戴谋平,男,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申请执行人曹慧敏与被执行人戴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2017)湘0524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慧敏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7月23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戴谋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7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7月3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8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戴谋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兵凡

审 判 员  刘任平

审 判 员  邹军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

书记员  罗喜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