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482刑初548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装修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云,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8]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因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周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向邱赛(另案处理)购买气枪铅弹,后邱赛将被告人王某购买气枪铅弹的信息发送给梁苗、沈冬扣(均另案处理),由梁苗、沈冬扣通过快递向被告人王某邮寄气枪铅弹800发。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是自首,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王某是自首,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一般,主动交出剩余铅弹,悔罪态度明显,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经微信联系,通过邱赛(另案处理)购买气枪铅弹800发。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出疑似气枪铅弹475发,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上述疑似铅弹主成分为铅,属于气枪弹,均能被正常发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赛、梁苗等人的证言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购买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和理由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铅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丽疆
人民陪审员 张福明
人民陪审员 吴芬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 萍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百度搜索“”